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春美
       劉士銘
被   告  黃松興
       黃翠娥
       黃玉玲
       黃月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及事實及理由欄三、本
院之判斷:(五)第十七行、(六)第五行中關於「 黃月娥 」之
記載,應更正為「黃月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
此,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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