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莊毓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16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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