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桂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
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791元,應繳
上訴之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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