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李俊臣
被 告 劉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俊臣、劉梅霞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十八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六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劉梅霞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
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7
年雅普登字第04022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被告李俊臣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俊臣、劉梅霞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俊臣、劉梅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李俊臣之債權人,被告李俊臣應給付
原告債權範圍新臺幣(下同)158,876元及應計之利息,業
已獲鈞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被告李俊臣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原告
原欲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孰料,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7年6月6日辦理夫妻贈與登記,移
轉予被告劉梅霞,原告自108年3月27日知悉被告李俊臣、劉
梅霞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後,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
訴請法院撤銷。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第242條之規
定,被告關於過去無償贈與行為既應撤銷,則其已為之過戶
登記行為亦應塗銷,為保全原告之債權,爰代位被告李俊臣
請求被告劉梅霞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綜上所述,被
告李俊臣、劉梅霞間之贈與行為,確係脫產卸責,已侵害原
告之債權,原告爰依法提起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訴。並聲明:被告李俊臣、劉梅霞間就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於107年4月18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107年6月
6日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梅霞就前
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李俊臣之名義。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1頁)、被告李俊臣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3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頁)、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27至41頁)、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臺中市地籍異動索
引(見本院卷第51至61、105至111頁)、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見本院卷第81至95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
本院卷第97至103頁)為證。而被告李俊臣、劉梅霞經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詐害債權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係於108年3月27日聲請列印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時,始發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業經被告李俊臣於107年6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被告劉梅霞所有,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
院卷第27至41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43
至49頁)、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51至61頁)
為證,因認被告李俊臣、劉梅霞二人間所為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係詐害債權行為,
則依上開歷程觀之,本件原告行使撤銷權,並未逾上開除
斥期間。
(三)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
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⑴為債務人所為之
法律行為、⑵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⑶其法律行為係
以財產權為目的、⑷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
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
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
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
第3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44條所謂有害債權
,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
、免除債權等是),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
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
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債務人有此行為,通稱為詐害債
權行為或詐害行為。且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
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
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出賣與人,且非用以
清償具有優先受償權之債務,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
詐害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51年台上字第
30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李俊臣自107年
12月17日起即因積欠原告158,876元本金及遲延利息之債
務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取得支付命令在案
,此有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
17至19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1頁)、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3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頁)
在卷為憑,足見被告李俊臣於移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
被告劉梅霞時,確已無資力清償原告之債務。又原告主張
被告李俊臣明知自己已無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竟無
償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6日以夫妻贈
與之方式過戶移轉予被告劉梅霞等情,被告李俊臣、劉梅
霞並未到庭爭執,綜觀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本件被告
李俊臣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間無償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予被告劉梅霞,明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且被告李
俊臣、劉梅霞二人為配偶關係,當能知悉其等之行為有損
害於債權人權利之情事,而為詐害債權之行為,應屬有據
。
(四)綜上所述,被告李俊臣、劉梅霞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既害及
原告債權,而為詐害債權行為,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第24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李俊臣
、劉梅霞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詐害債權之夫
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
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242條之規
定,請求:㈠被告李俊臣、劉梅霞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107年4月18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7年6月6
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劉
梅霞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6日以夫妻贈與為
登記原因,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7年雅普登
字第04022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被告李俊臣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
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
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係命被告劉梅霞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
判決確定時,依法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
,故本院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土地標示│
├──────────┬──┬─────┬──────┤
│土地坐落││││
├──────┬───┤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鄉鎮市區○段││││
├──────┼───┼──┼─────┼──────┤
│臺中市○○區○○○段│473│3.90㎡│10000分之175│
├──────┼───┼──┼─────┼──────┤
│臺中市○○區○○○段│474│31.77㎡│10000分之175│
├──────┼───┼──┼─────┼──────┤
│臺中市○○區○○○段│482│54.25㎡│10000分之175│
├──────┼───┼──┼─────┼──────┤
│臺中市○○區○○○段│483│1713.92㎡│10000分之175│
└──────┴───┴──┴─────┴──────┘
┌────────────────────────────────────┐
│建物標示│
├──┬──────┬────┬──────┬───────┬──────┤
│建號│建物門牌│建地坐落│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
├──┼──────┼────┼──────┼───────┼──────┤
│455│臺中市大雅區│臺中市大│層數:6層│民生段532建號│10000分之244│
││神林南路43巷│雅區民生│886.46㎡│557.28㎡││
││45號1樓之1│段483地│層次:1層│權利範圍:││
│││號│66.37㎡│10000分之0││
││││層次:地下層│││
││││820.09㎡│││
││││(附屬建物)│││
││││平台:│││
││││13.93㎡│││
├──┼──────┼────┼──────┼───────┼──────┤
│462│臺中市大雅區│臺中市大│層數:6層│民生段532建號│全部1分之1│
││神林南路43巷│雅區民生│108.61㎡│557.28㎡││
││45號1樓之8│段483地│層次:1層│權利範圍:││
│││號│64.99㎡│10000分之131││
││││層次:走廊│││
││││11.84㎡│││
││││層次:地下層│││
││││31.78㎡│││
││││(附屬建物)│││
││││平台:│││
││││1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