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事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相 對 人 杰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107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裁定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以本院107年
度司裁全字第168號定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異議人
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49號執行完畢,而異議人迄未
向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爰命異議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早已於108年1月18日於本院108年
度審易字第42號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裁定
認定不當,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抗告或異議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
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提起。是以
,對裁定提出異議,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此
為訴訟法上之原則;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異議
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24號裁定參照)。查
異議人既表明已提起本案訴訟,則其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
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向對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
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異議人未依限起訴,
相對人始可聲請撤銷假扣押,是雖異議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
,而本院不予撤銷原裁定,對異議人之權益亦無影響,是異
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難認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
4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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