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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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437號
原 告 葉為 康
原 告 蔣銘峻
被 告 黃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 葉為康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蔣銘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原告葉為康、蔣銘峻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元,原告葉為康、蔣銘峻共同負
擔新臺幣陸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葉為康、蔣銘峻於民國108年1月6日14時10
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人行道,依法執行勤務時,遭
被告公然侮辱。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
付原告葉為、蔣銘峻各康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損害賠償
(原告於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遲延利息之請求)
。
二、被告抗辯:被告只是口頭禪,不是故意要罵原告葉為康、蔣
銘峻,被告沒有能力給付,僅能賠償2,000元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葉為康、蔣銘峻均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
派出所警員,於108年1月6日14時10分許,據報前往臺中
市○里區○○路處理人行道上違規設攤之問題,並依法對
被告之姐 黃秀鳳 開單告發,被告竟於同日14時20分許,在
上開處所,公然以台語對原告葉為康辱稱:「你是開你娘
老機掰」、「這位阿SIR說等一下要全部開單,全部的攤
販要全開,如果他沒有開的話,他就是婊子」等語,及對
原告蔣銘峻辱稱:「你就前面就全部開單,沒開的是婊子
」等語,以此方式當場侮辱依法職務之原告葉為康及蔣銘
峻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所犯妨害公務及公然侮
辱等罪事證明確,據以判處拘役之刑確定在案,此有本院
108年度豐簡字第83號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第19至23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5頁)
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被告雖抗辯僅是口頭禪,並無辱罵
之意思云云,然被告於原告葉為康、蔣銘峻二人於當街執
行警察勤務時,為上開言語,衡諸常情,業已達貶損其等
之人格及名譽,故被告就此所辯,要屬無據。是以,被告
於前揭時地,對依法執行勤務之原告葉為康、蔣銘峻為公
然侮辱之行為等情,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查: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勤務之原告葉為康、蔣銘
峻為公然侮辱之所為,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葉為康、蔣銘
峻之名譽及人格法益;從而,原告葉為康、蔣銘峻依民法
侵權行為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
無不合。
(三)次按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
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
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
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
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施加侵權行為之方式
,及原告葉為康、蔣銘峻因被告前開侵權行為,遭受名譽
及人格之貶損,參諸原告葉為康、蔣銘峻均係警員之身分
,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
其犯罪動機、原告葉為康、蔣銘峻之名譽及人格,因被告
前開辱罵言語所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葉為
康、蔣銘峻可得向被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分
別以12,000元為適當。原告葉為康、蔣銘峻逾上開金額之
請求,均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葉為康、蔣銘峻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葉為康12,000元、㈡被告給付原告蔣
銘峻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經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
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又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4
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