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鄭哲維
      鄭○○  (真正姓名、年籍住居所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屬必要共同訴
訟,查其中共同被告一人記載「鄭**」,依起訴狀所載該被
告姓名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108年6月2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提出被告「鄭**」之最新戶
籍謄本,補正起訴狀該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上開
裁定於108年6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前
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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