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46號
101年度員簡字第257號
原 告 顏謝信美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
被 告 葦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珠
高文宏
高莎嵐
高瑋荃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