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144號、101年度偵續字第4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
如下:
主文
王銘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王銘宏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
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且詐騙集團經常
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
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其不惜發生上述結果,
而基於幫助他人易於實現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0年5月19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
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吳興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印章、密
碼,以不詳之方式,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詐騙集
團之成員使用其所申辦之富邦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聯邦銀
行帳戶詐騙他人財物。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王銘宏上開3帳
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而以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手機等電子產品之虛偽訊息,
使 高瑜許逸巧黃郁 惠、 林鳴宗許明翔蘇元貞 、宋育
瑭、 沈容謝芳芸林美婷陳彩綺徐浚哲吳家汶 、蘇
辰恩、 賴書 葶、 程瀚吳季涵林俊谷李成芳謝雅傑
謝耀慶董育志鄭淑尹楊凱証孫健桓 等人陷於錯誤,
匯款至王銘宏之富邦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內
,其詳情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被告王銘宏於接受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否認
有幫助詐欺取財的犯罪故意,辯稱:他因為缺錢,急需貸款
,看報紙廣告而打電話與自稱「聯邦銀行張副理」的人聯絡
,對方表示會介紹會計師,會幫他製造假資金流通證明,以
辦理貸款,要他郵寄提款卡、印章,並提供密碼,他不知道
將帳戶密碼、提款卡提供給別人,可能會被別人用在不法用
途,因此將提款卡等資料,以郵寄到台中市(地址忘了)的
方式提供給「張副理」 云云 (虎尾分局卷第1-8頁,101年度
偵緝字第34號卷第34-37頁、第41-43頁,101年度偵字第
4144號卷第22-24頁)。經查:
㈠被告為上述富邦銀行、郵局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之申請人,
業經被告在警察詢問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明,有各該筆
錄在卷可證,且有富邦銀行莊敬分行函送給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之帳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影本、被告開戶時留存在銀
行之身分證影本,台北郵局函送給該分局之被告開戶時留存
之身分證、名片影本,聯邦銀行後埔分行函送給該分局之開
戶時留存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虎尾分局卷第10-14頁
,第17-18頁,第20、23頁);而附表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
款至上述帳戶,也經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察詢問時供明,此
有各該警察詢問筆錄、其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匯款交易明細
、自動櫃員機收據等資料,以及上述富邦銀行、郵局帳戶及
聯邦銀行之交易明細影本在卷可證。
㈡被告非但未能提出其所謂與「張副理」聯絡的資料,也未能
提出任何寄送物品的資料。此外:
⒈其於100年5月30日警察詢問時供稱:上述3帳戶的提款卡
均寄給「張副理」,但是存摺都留在被告身上,未寄給「
張副理」(虎尾分局卷第1-3頁),於101年3月15日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去提款時發現我的帳戶竟然
還有8、9千元,我就進銀行問,他說我的是警示帳戶,然
後他要我去當初開立的分行去……」「(問:你的存摺、
提款卡都不在你身上了,你如何提款?)我還有聯邦銀行
的提款卡。」「(問:你不是交付台北富邦銀行、吳興郵
局、聯邦銀行的提款卡了嗎?)對方當初說不需要我的提
款卡,聯邦銀行的提款卡及存摺是他留給我,說貸款下來
,我要去聯邦銀行辦手續。」「(問:你的聯邦銀行存摺
還在?)應該還在。」(101年度偵緝字第34號卷第42-43
頁)。然而,附表所示被害人許明翔、陳彩綺、林鳴宗、
吳家汶,蘇元貞、林美婷、 程翰 、林俊谷、楊凱証、李成
芳、鄭淑尹匯款入被告上述聯邦銀行帳戶後,均立即被以
「跨行延提」或「自行提款」的方式提領,此有被告聯邦
銀行存摺影本在卷可證(虎尾分局卷第27-30頁),如果
被告的聯邦銀行提款卡沒有交給詐騙集團的成員,那麼,
詐騙集團的成員如何能以提款卡在聯邦銀行的自動櫃員機
提款(即所謂「自行提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自動櫃
員機提款(即所謂「跨行延提」)?除非被告本人也是詐
騙集團的成員之一,而由被告本人親自以上述聯邦銀行帳
戶的提款卡提款。從而,被告所謂「張副理」把聯邦銀行
帳戶的提款卡留給被告的說法,並不可信。
⒉被告於101年2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上述3個帳
戶的提款卡、存摺均交給對方,提款卡密碼則以電話告知
對方(101年度偵緝字第34號卷第35頁)。然而,雲林縣
警察局虎尾分局卷內有被告上述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虎尾
分局卷第27-30頁)、富邦銀行存摺影本(虎尾分局卷第
35-36頁)、台北吳興郵局存摺影本(虎尾分局卷第39-40
頁)。如果被告把該3帳戶的存摺都交給對方,則如何能
提供上述存摺給警察影印?從而,被告所謂把3個帳戶的
存摺也交給對方的說法,也不可信。
⒊被告於101年11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問:寄
了哪些東西給對方?)提款卡、密碼及印章。」(101年
度偵字第4144號卷第23頁)法官認為這個供述比較可採,
因為如果被告既然留著存摺,如果還留著印章,便可以自
行臨櫃提款,那麼詐騙集團詐騙所得就可能會讓被告領走
,並不合情理。
⒋而到底提供了哪些物品給對方,被告前後供述不一;所謂
「張副理」要被告留著聯邦銀行提款卡的情節,更是無法
解釋上述聯邦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款項被提領的紀錄。再
者,如果被告所辯情節是事實,被告如何會每次接受詢問
都會有不同的說法?顯見其所謂為了貸款將提款卡等寄給
「張副理」的說法十分可疑。此外,被告完全沒有辦法提
供其所辯情節的任何佐證,更加讓人無法採信其辯解的情
節。而雖然足以懷疑被告也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之一,然而
,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法官只能認定其以不詳方式,提供
上述3帳戶的提款卡、印章、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
㈢又多年來的本國新聞媒體,對於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用
以詐騙他人匯入款項,並很快提領走的情節,經常在報導,
而政府機關持續宣導各種電話及網路詐騙手法,並且宣導個
人勿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以免遭犯罪
集團作為不法用途,被告很難說對此情形不知道。從而,被
告提供上述3帳戶的提款卡、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可預見
到可能會幫助他人犯罪,卻容任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述提款
卡、密碼,顯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三、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
同」之可言。幫助1人為幫助,幫助2人、3人仍為幫助,
不論以幫助共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其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數被
害人,侵犯數個財產法益,乃以一幫助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
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詐欺取
財罪。法官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可證,惟造成附表多位被害人如附表所示的錢財損失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欺手法│被害人匯款帳戶及金額│證據及證據所在│
│號│││(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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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瑜│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被害人高瑜於警詢時之│
│││販售二手數位相機之│敬分行000000000000號│指述、郵政跨行匯款申│
│││虛偽訊息,致被害人│帳戶│請書影本、被告左列帳│
│││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MSN對話│
│││告帳戶│100年5月20日匯款│紀錄│
││││6,100元├──────────┤
│││││虎尾分局卷P57-58、61│
│││││、15-16、96-98│
├─┼───┼─────────┼──────────┼──────────┤
│02│許逸巧│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告訴人許逸巧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二手數位相機之│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台北富邦銀行│
││出告訴│虛偽訊息,致被害人│帳戶│自動櫃員機收據、被告│
││)│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匯款金額:│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告帳戶│100年5月20日匯款├──────────┤
││││6,000元│虎尾分局卷P63、64-65│
│││││、15-16│
├─┼───┼─────────┼──────────┼──────────┤
│03│ 黃郁惠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被害人黃郁惠於警詢時│
│││販售IPHONE手機之虛│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被告左列帳戶│
│││偽訊息,致被害人陷│帳戶│交易明細│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匯款金額:├──────────┤
│││帳戶│100年5月20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66-67、15│
││││9,200元│-16│
├─┼───┼─────────┼──────────┼──────────┤
│04│林鳴宗│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林鳴宗於警詢時│
│││販售IPAD之虛偽訊息│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被告左列帳戶│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交易明細、MSN對話紀│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錄、銀行明細│
││││100年5月19日匯款├──────────┤
││││8,000元│虎尾分局卷P69-70、28│
│││││-30、121-123、124│
├─┼───┼─────────┼──────────┼──────────┤
│05│許明翔│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許明翔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IPHONE手機之虛│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中國信託商業│
││出告訴│偽訊息,致被害人陷│帳戶│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匯款金額:│被告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帳戶│100年5月19日匯款│、網路拍賣成交畫面│
││││8,000元├──────────┤
│││││虎尾分局卷P72、73-75│
│││││、28-30、160│
├─┼───┼─────────┼──────────┼──────────┤
│06│蘇元貞│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蘇元貞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手機、電視之虛│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網路ATM轉帳│
││出告訴│偽訊息,致被害人陷│帳戶│交易通知、被告左列帳│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網路拍賣│
│││帳戶│100年5月20日匯款│成交畫面│
││││12,000元├──────────┤
│││││虎尾分局卷P77-79、80│
│││││、28-30、141-144│
├─┼───┼─────────┼──────────┼──────────┤
│07│ 宋育瑭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被害人宋育瑭於警詢時│
│││販售數位相機之虛偽│限公司台北吳興郵局│之指述、匯款執據、被│
│││訊息,致被害人陷於│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錯誤而匯款至被告帳│匯款金額:├──────────┤
│││戶│100年5月19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83-84、85│
││││20,000元│、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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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沈容│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告訴人沈容於警詢時之│
││(有提│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限公司台北吳興郵局│指述、匯款執據、被告│
││出告訴│偽訊息,致被害人陷│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匯款金額:├──────────┤
│││帳戶│100年5月19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196-198、│
││││3,000元│1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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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謝芳芸│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告訴人謝芳芸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
││出告訴│偽訊息,致被害人陷│帳戶│易明細表、被告左列帳│
││)│於錯誤而用同學黃郁│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
│││婷的第一銀行金融卡│100年5月20日匯款├──────────┤
│││匯款至被告帳戶│2,120元│虎尾分局卷P205-206、│
│││││21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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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美婷│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林美婷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WII遊戲機之虛│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
││出告訴│偽訊息,致被害人陷│帳戶│易明細表、被告左列帳│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網路拍賣│
│││帳戶│100年5月20日匯款│頁面、MSN對話紀錄│
││││4,000元├──────────┤
│││││虎尾分局卷P218-219、│
│││││220、28-30、221、222│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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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彩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陳彩綺於警詢時│
│││販售手機之虛偽訊息│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易明細表、被告左列帳│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MSN對話│
││││100年5月19日匯款│紀錄│
││││18,000元├──────────┤
│││││101偵4144卷P25-27、│
│││││虎尾分局卷P236、│
│││││28-30、23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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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浚哲│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告訴人徐浚哲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手機之虛偽訊息│限公司台北吳興郵局│之指述、存摺影本、被│
││出告訴│,致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MSN對話紀錄│
││││100年5月19日匯款├──────────┤
││││2,000元│虎尾分局卷P248-250、│
│││││254、4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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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吳家汶│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吳家汶於警詢時│
││(有提│販售手機之虛偽訊息│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存款交易明細│
││出告訴│,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查詢、被告左列帳戶交│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易明細、MSN對話紀錄│
││││100年5月20日匯款│、網路拍賣交易資料│
││││4,500元├──────────┤
│││││虎尾分局卷P261-263、│
│││││276、28-30、270-272│
│││││、26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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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蘇辰恩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告訴人蘇辰恩於警詢時│
│││販售手機之虛偽訊息│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存摺類存款存│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入存根、被告左列帳戶│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交易明細、MSN對話紀│
││││100年5月20日匯款│錄│
││││12,000元├──────────┤
│││││虎尾分局卷P282-284、│
│││││289、29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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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賴書葶 │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被害人賴書葶於警詢時│
│││數位相機之虛偽訊息│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匯款申請書、│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被告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
││││100年5月20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298-299、│
││││2,000元│300、15-16│
├─┼───┼─────────┼──────────┼──────────┤
│16│程瀚│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被害人程瀚於警詢時之│
│││IPAD之虛偽訊息,致│埔分行000000000000號│指述、存摺影本、被告│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帳戶│左列帳戶交易明細、網│
│││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路拍賣頁面│
││││100年5月20日匯款├──────────┤
││││8,017元│虎尾分局卷P307-309、│
│││││313-314、28-30、315│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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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吳季涵│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被害人吳季涵於警詢時│
│││販售電視之虛偽訊息│限公司台北吳興郵局│之指述、存摺交易明細│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
││││100年5月19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326-327、│
││││15,000元│330│
├─┼───┼─────────┼──────────┼──────────┤
│18│林俊谷│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林俊谷於警詢時│
││(有提│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存摺影本、被│
││出告訴│,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告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
││││100年5月20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335-336、│
││││5,000元│341、28-30│
├─┼───┼─────────┼──────────┼──────────┤
│19│李成芳│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被害人李成芳於警詢時│
│││電腦之虛偽訊息,致│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帳戶│易明細表、被告左列帳│
│││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
││││100年5月20日匯款├──────────┤
││││19,000元│虎尾分局卷P363-364、│
│││││373、28-30│
├─┼───┼─────────┼──────────┼──────────┤
│20│謝雅傑│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被害人謝雅傑於警詢時│
│││手機之虛偽訊息,致│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帳戶│易明細表、被告左列帳│
│││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
││││100年5月19日匯款├──────────┤
││││3,000元│虎尾分局卷P378-379、│
│││││384、15-16│
├─┼───┼─────────┼──────────┼──────────┤
│21│謝耀慶│在奇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告訴人謝耀慶於警詢時│
││(有提│電視之虛偽訊息,致│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網路銀行交易│
││出告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帳戶│明細、被告左列帳戶交│
││)│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易明細、網路拍賣頁面│
││││100年5月20日匯款├──────────┤
││││29,000元│虎尾分局卷P388-390、│
│││││396、397-399│
├─┼───┼─────────┼──────────┼──────────┤
│22│董育志│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台北富邦銀行莊│告訴人董育志於警詢時│
││(有提│遊戲機之虛偽訊息,│敬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
││出告訴│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帳戶│易明細表、被告左列帳│
││)│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戶交易明細、網路拍賣│
│││││頁面│
││││100年5月20日匯款├──────────┤
││││3,100元│虎尾分局卷P404-405、│
│││││15-16、406、410│
├─┼───┼─────────┼──────────┼──────────┤
│23│鄭淑尹│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被害人鄭淑尹於警詢時│
│││數位相機之虛偽訊息│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存摺影本、被│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戶│告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
││││100年5月20日匯款│虎尾分局卷P416-417、│
││││5,000元│422-42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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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楊凱証│在奇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後│告訴人楊凱証於警詢時│
││(有提│電視之虛偽訊息,致│埔分行000000000000號│之指述、MSN對話紀錄│
││出告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帳戶│、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00年5月20日匯款│、被告左列帳戶交易明│
││││3,000元│細、網路拍賣頁面│
││││├──────────┤
│││││虎尾分局卷P429-431、│
│││││432-441、442、443、│
│││││28-30、44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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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孫健桓│在露天拍賣刊登販售│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告訴人孫健桓之告訴狀│
││(有提│數位相機之虛偽訊息│限公司台北吳興郵局│、無摺存款單、被告左│
││出告訴│,致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列帳戶交易明細、網路│
││)│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金額:│拍賣頁面│
││││100年5月19日匯款├──────────┤
││││1元│新竹地檢署100他字155│
│││││3號卷P3-4、5-10、11│
│││││、虎尾分局卷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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