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43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黃新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