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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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鈺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1602 號裁定(110.05.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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