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吳國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嘉慈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27
3元(含債權本金25萬7,200元、執行費用2,073元及程序費用2,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