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孫宏
       龔君安
       李世賢
被   告 鼎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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