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孫宏 譯
龔君安
李世賢
被 告 鼎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達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孫宏 譯
龔君安
李世賢
被 告 鼎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