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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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二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一七八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一、一八五一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法官何菁莪
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