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張福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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