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邱家羽 送達代收人 林孝璋 律師被告 王岑允 (原名: 王羿涓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8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恐嚇取財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被訴相姦部分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
1號解釋意旨諭知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就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原告提出之刑事移送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憑,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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