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馮守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林靜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詩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徐瑞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馮守平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項立法理由即可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
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償還債務,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54,420元,還款總金額已達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54,265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3年3月7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之更生
事件,經本院於103年11月3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6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司法事務官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於104年8月18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自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04年12月8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確定在案。又於終止清算程序裁定確定後,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不應免責之情形為由,而於10
5年7月18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又聲請人於103年3月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3
年11月3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再經本院裁定自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等情,已如前述,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其於103年3月7日之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371,809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917,544元,尚餘454,265元(計算式:1,371,809-917,54
4=454,265)。復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清算事件於104年10月21日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本件債權人於上列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合計為0元。再聲請人主張自本院10
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清償金額」欄所示等語,並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證。而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受償情形,除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受償金額外,其餘債權人受償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本院審酌債權人受償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算之分配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對於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
)之債務,係擔任其子女馮○筠、馮○益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人,債權現分別為331,457元、139,606元(皆為本金、利息已清償),有臺灣銀行108年2月20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惟就學貸款債權,無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適用,復依消債條例第32條之1第1項及第30條第2項規定,保證人如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則債務人(即保證人)所負之保證債務即應現在化,視為已屆期,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行使權利,申報債權並列入債權表,是臺灣銀行之債權額即依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清算事件於104年10月21日編製確定之債權表提列分別為397,344元、191,758元,合計589,102元(101年10月12日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9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債│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清償金額│已受償金額│││││權比例│按債權比例計算之分配額(││││││││454,265元×公告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花旗(台灣)商業│405,160元│3.26%│14,809元│14,828元│14,828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92,167元│19.27%│87,537元│87,545元│87,545元│││股份有限公司││││││├──┼────────┼──────┼───┼─────────────┼─────┼────────┤│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830,661元│14.75%│67,004元│67,016元│67,016元│││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777,461元│6.26%│28,437元│28,452元│28,452元│││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86,436元│4.72%│21,441元│21,462元│21,462元│││股份有限公司││││││├──┼────────┼──────┼───┼─────────────┼─────┼────────┤│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21,872元│1.79%│8,131元│8,140元│8,140元│││股份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59,126元│4.5%│20,442元│20,462元│20,462元│││股份有限公司││││││├──┼────────┼──────┼───┼─────────────┼─────┼────────┤│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378,293元│3.05%│13,855元│13,864元│13,864元│││有限公司││││││├──┼────────┼──────┼───┼─────────────┼─────┼────────┤│9│鴻漢資產管理顧問│3,595,730元│28.97%│131,601元│131,611元│131,611元(債權│││有限公司│││││人未陳報,逕依債││││││││務人陳報認列)│├──┼────────┼──────┼───┼─────────────┼─────┼────────┤│10│新加坡商艾星國際│899,886元│7.25%│32,934元│32,943元│32,943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177,011元│1.43%│6,496元│6,498元│6,498元(債權人│││有限公司│││││未陳報,逕依債務││││││││人陳報認列)│├──┼────────┼──────┼───┼─────────────┼─────┼────────┤│1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589,102元│4.75%│21,578元│21,599元│118,039元│││公司││││││├──┴────────┼──────┼───┼─────────────┼─────┼────────┤│總計│12,415,905元│100%│454,265元│454,420元│550,860元││││││││├───────────┴──────┴───┴─────────────┴─────┴────────┤│備註:││1.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債權人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