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天俊具保人馮輝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輝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馮輝進因受刑人馮天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9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及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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