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本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利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被   告  洪美鈴
       林深淵
訴訟代理人  林月英
複代理人   謝宏偉 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誤寫之情形,原告聲請更正,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 洪美玲 」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洪美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