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邱瀚諄
       邱明達
       黃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7日下午1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3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邱瀚諄、邱明達、黃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
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邱瀚諄、邱明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叁拾肆元由被告邱瀚諄、邱明達、黃敏連帶
負擔;新臺幣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邱瀚諄、邱明達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邱瀚諄於民國91年6月4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邱明達、黃敏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98,69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4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5年7月1日
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8月31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尚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
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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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簡字第1413號│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捌萬柒仟壹佰伍拾│101年08月31日│1.83﹪│101年10月0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肆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貳萬陸仟陸佰玖拾│101年08月31日│1.83﹪│101年10月01日│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陸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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