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順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戊○○即永康汽車貨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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