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順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戊○○即永康汽車貨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