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手工製造酒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米酒捌佰公升、米酒母參仟肆佰捌拾公升、蒸酒器壹個、白麴參公升及塑膠筒
壹拾玖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