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訴訟代理人  詹長超
         謝美櫻
  被   告 戊○○○○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錦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戊○○○○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其餘被告背書,付款人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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