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蔡豐茂
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參加會首蔡 王月英 所招集如附表所示之三會互助會,共參加四會。
詎會首 蔡王月英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死亡,上開互助會因而停標。伊前已繳
付之會款加上標息,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十九萬元。會首蔡王月英死亡,其
配偶即被告蔡豐茂為其繼承人,又其子均拋棄繼承,其孫即被告丙○○亦為繼承
人,與被告蔡豐茂應負連帶責任,為此爰依合會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⑵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具狀所為之聲明與陳述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並抗辯稱:被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