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五四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高市警新分
刑字第四○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0000000RYLANTONIO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保險套壹只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十九時三十分。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六合大飯店六○一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0000000RYLANTONIO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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