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0六三一、毒偵字第三三0七、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九、第三五四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及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任亭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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