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伊菉
訴訟代理人 余標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董敏間 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