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謝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趙 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趙彬
法官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且認為本判決具有違背法令情形,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並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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