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薛金城
被   告  羅佘足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3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9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羅振仁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