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李政澤
訴訟代理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4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