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新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處罰人   鍾文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新
秩字第23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文宏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 鐘文宏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4,000元確定,經通
知被處罰人完納,惟被處罰人已逾完納期限仍未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百元
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
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新市簡
易庭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以105年度新秩字第23號裁定裁處
罰鍰14,000元,並於105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乙節,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該
裁定確定後,被處罰人已經合法通知,迄今仍未完納罰款,
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12月19日南市警一偵
字第1050677197號函、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
14,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
以拘留5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