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上開原告與被告 盧永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0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