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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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文
娟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6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