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3號
原 告 葉綺雯
上開原告與被告 陳建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1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
提出:
①被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