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鍾平
發即 鍾賴麗香 之繼承人、 鍾德明 即鍾賴麗香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3,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