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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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偵辦98年度毒偵字第469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因被告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以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押之毒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沒字第25
3號偵查卷第3頁)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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