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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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楊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以其未曾同意擔任被告之董事,卻遭被告擅自列為董事並辦理變更登記,致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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