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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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己○○原告丁○○原告乙○○原告戊○○兼共同丙○○訴訟代理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