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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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人與乙○○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
4月7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