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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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