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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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原告 王清輝 被告 楊順雄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昆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