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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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35
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444條第1項、同法第77條之
17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