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8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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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何彥翰
被 告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沈宗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8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23日下午4時在
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育宏
書 記 官 林禹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林禹丞
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1,000元
行車事故鑑定費3,000元
合計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