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3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訴字第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卅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予被告本人收受,此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憑。其上訴期間計至同年月廿八日(星期五)即已屆滿,詎其竟遲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此亦有原審法院蓋用收文日期章戳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一件在卷可稽,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顯不合法,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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