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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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瞱
法官魏于傑法官柯姿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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