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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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年事已高,一時失慮,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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