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東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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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因一時貪念、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