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九號聲請人 白龍義 JohanE甲○○Ann-Sof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正一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