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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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甲○○Jer
乙○○Ann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法官朱建男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