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告欣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凌麗金 人號4樓之4(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欣承企業有限公司、凌麗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凌麗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止,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欣承企業有限公司、凌麗金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點二八,餘由被告凌麗金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欣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承公司)於民國104年9月24日邀同被告凌麗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期間自104年10月14日起至119年10月14日止,利率按原告公司基礎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利率0.83%計息(起訴時年利率為2.32%+0.83%=3.15%),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而被告欣承公司遲延未清償本金,其借款餘額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欣承公司金繳納本息至106年2月14日止,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目前尚欠本金3,184,873元,依被告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㈠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主張所有債務立即到期,因被告欣承公司僅繳納上開借款本息至106年2月14日止,原告主張其積欠之上開借款債務已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應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凌麗金於104年10月15日簽立VISA故宮悠遊御璽卡申請書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消費,循環利息依照年利率15%計算,依約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詎料被告凌麗金持上開信用卡持續消費,目前消費餘額共55,810元逾期仍未清償,依約被告凌麗金應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手續費。
㈢、被告欣承公司於106年4月14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信用明顯低落,已無力清償,爰請求如上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餘額電腦列印資料、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臺灣企銀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消費餘額電腦列印資料、借據、貸款業務其他金融服務費用收取標準表、信用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為證。且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3條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欣承公司向原告借款後未按期繳付本息,被告凌麗金則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另被告凌麗金又個人向原告為信用卡消費借貸,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凌麗金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手續費),即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郭雅妮